|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
|
| 為進一步減輕我市參保人員大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提高大病醫療保障水平,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122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一、總體要求 |
| 按照省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大病保險制度的要求,在現行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基礎上,通過三年努力,至2017年年底,建立完善我市大病醫療保障制度,實行市級統籌,探索政保合作機制,進一步提高我市大病醫療保障統籌層次和醫療保障水平。 |
| 二、運作模式 |
| 在我市現有大病醫療保障(即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和醫療困難救助)辦法的基礎上,建立特殊藥品大病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將省人力社保廳公布的特殊藥品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實行市級統籌,并委托商業保險公司單獨運行管理。 |
| 三、實施步驟 |
| (一)政策過渡期階段(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各統籌地人力社保部門將省人力社保廳公布的特殊藥品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并自行經辦管理或委托商業保險公司運作。委托商業保險公司運作的,統籌地人力社保部門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的時間應截至2017年12月31日。 |
| (二)市級統籌實施階段(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統一組織實施特殊藥品大病保險制度,實行統一保障范圍、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市級大病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并委托商業保險公司單獨運行管理。 |
| 四、實施內容 |
| (一)保障對象。參加杭州市各統籌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子女統籌醫療的人員,以及參加杭州市各統籌地醫療保障的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遺孀)。 |
| (二)保障內容。將納入浙江省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特殊藥品納入我市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如今后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目錄調整,我市將作相應調整。 |
| (三)籌資來源。建立政府、單位、個人合理分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大病保險所需資金按政府或單位承擔70%,個人承擔30%的比例,一次性從基本醫療保障基(資)金中整體劃撥,其中個人繳納部分從個人賬戶中劃轉,未建立個人賬戶的由參保人員個人繳納。 |
| (四)待遇水平。大病保險按醫保年度結算。一個結算年度設置一個起付標準。大病保險的最高補償限額按起付標準的10—15倍設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險發生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
| 市級統籌實施前,各統籌地籌資標準、起付標準、待遇支付標準等,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浙政辦發〔2014〕12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市級統籌實施后,全市籌資標準、起付標準、待遇支付標準等,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 |
| 五、經辦管理 |
| 設立大病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
| 市級統籌實施前,由各統籌地負責組織實施當地大病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大病保險具體經辦工作由統籌地經辦機構實施的,參照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管理規定和要求執行,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管理的,具體合作模式由統籌地人力社保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
| 市級統籌實施后,建立市級大病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一管理、獨立核算,并通過公開招標形式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管理。各統籌地負責本地參保人員大病保險基金的收繳工作,并按規定統一上劃杭州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具體的經辦服務標準及考核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
| 六、政保合作 |
| 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浙江保監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大病保險招投標管理指引(暫行)〉的函》(浙人社函〔2015〕30號)及有關要求,政保合作的模式可選擇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盈虧共同分擔模式或政府購買服務與激勵考核相結合模式。市級統籌實施前,各統籌地委托商業保險公司經辦大病保險的,具體合作模式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市級統籌實施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委托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大病保險,具體合作模式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后確定。 |
| 市級統籌實施后,市人力社保局應根據浙人社函〔2015〕30號文件精神及有關要求,對大病保險進行統一招標,擬訂招投標方案、制作招標公告及文書、成立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投標程序開展工作。招標完成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與中標的商業保險公司簽訂大病保險承辦合同,明確操作流程和管理服務要求。市人力社保局應加強對承辦保險公司的日常監督,建立考核機制,積極推進政保合作。 |
| 七、政策銜接 |
| 為做好大病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序銜接,確保平穩過渡,2015年不再另行征收大病保險費。對參保人員2015年發生的應按規定支付的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職工醫保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中支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政府安排的城鄉居民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中支付;參加子女統籌醫療的人員從子女統籌醫療保障資金中支付;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遺孀)從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經費中支付。 |
| 市級統籌實施后,各統籌地應對過渡期間特殊藥品大病保險基金進行清算,結余部分由各地留存,并單獨建賬,專款專用,今后主要用于支付轄區內大病保險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和市級大病保險基金出現赤字時應由當地財政承擔的部分。 |
| 八、工作要求 |
| (一)高度重視。各統籌地要充分認識實施大病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特別是要做好過渡時期大病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之間的政策銜接,確保大病保險政策落實到位。 |
| (二)充分準備。各統籌地人力社保部門應做好特殊藥品的信息維護、數據測算以及業務系統開發等工作,確保業務、技術實施到位。市人力社保局要及時研究市級統籌可能出現的風險情況,強化風險評估,提出應對措施和解決方案;要加強宣傳,及時開展不同階段大病保險的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
| (三)加強溝通。各統籌地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上下銜接、部門協同、信息互通,及時反饋工作動態;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落實各項任務,確保大病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有序推進。 |
| 本通知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
| |
| |
| |
| |
| |
| |
| |
|
| |
|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
|
2015年5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