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并且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必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不能享受事業保險待遇
(3)必須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步驟:
原工作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7日內,將其作為失業人員報其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在勞動合同期滿后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其檔案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且為其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本人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后40日內,持該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的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和求職證,從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
從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持身份證、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及求職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如果因病不能親自領取的,可以委托親戚持上述三證、醫院診斷證明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代為領取。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