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存在的價值之一,就是通過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而幫助失業者實現再就業,如果失業者不具備或者失去被介紹就業的條件,就沒有必要對其支付失業保險金。
杭州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經辦機構或者公益性職業介紹工作的;(七)考入全日制學校學習的;(八)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九)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